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户籍登记制度的存在,对于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。不过,人们一旦受制于一纸户籍,自然就会失去选择居住权的流动自由。当社会发生巨大变迁,社会流动日趋加速的时候,户籍管控制度必然随之发生变革。
明朝人生活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,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后的社会,是以急剧变化为特征的。如果把明代的社会变迁置于“社会流动”与“都市化”的背景下加以考察,明代中后期户籍管控的松动相当明显,且可为当前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。
一、户籍控制的确立:路引、户帖、黄册
大明帝国建立之后,明太祖朱元璋通过采取两大措施,加强对社会与人口的严密控制。这样做的目的,当然是为了确保大明江山的长治久安。
首先,就是“路引”制度的实施。明代的路引,说白了就是路条,大致类似于现在地方政府所开具的介绍信,以便人们外出经商、务工乃至进城探亲。朱元璋立国定策的根本宗旨,就是要让他统治下的臣民能重新安于士、农、工、商四种身份,让传统的四民各守本业,即使是医生、卜相之人,也强迫他们必须“土著”,不得远游。凡是有人无所事事而游惰好闲,或者有人移居或藏匿别处成为游民,一概将他们贬窜到边远地方。
明初颁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《大诰》,同样要求邻里之间,互相知晓各自家中的丁口多少以及所从事的职业。譬如工匠、商人外出务工、经商,无论是道途远近,还是走水路、陆路,都应该在路引上明白开明,并在外出之时,随身携带路引。众多史实已经证明,明初严厉的控制政策确实得到了很好的实施。如洪武五年(1372),曾有人因祖母生急病而外出求医,走时匆忙,忘了带路引,被常州吕城巡检司查获,拟送法司论罪。此事虽因明太祖的宽矜而免于论罪,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明初对人口的控制相当严格,人们缺乏流动的自由。至于史料所说的“夜无群饮,村无宵行”,决非夸大之词,而是明初的实录。
其次,就是户籍制度的确立。明初所定户籍制度,主要分为两大部分:一是一家一户所备的“户帖”、“户由”,相当于现在每家的户口本,由本户自己收执,早在洪武三年(1370)就已经颁行。户帖所载事项,包括户主、居住的乡贯、户等的归属(即属民户抑或军户之类)、丁口数、事产(家中拥有的房产与田地),且钤以户部半印。二是户籍,也即所谓的“黄册”,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、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。黄册是户帖的汇总,即10户为一甲,110户为一里,以地方府州县为统计单位,而后汇总并收藏于中央的户部。
黄册的正式颁行,则迟至洪武十四年(1381)。在这一年,明政府下令,让天下之人各以“本等名色占籍”。所谓以“本等名色占籍”,就是以业占籍,不同职业的人占有不同的户籍,对国家承担不同的差役。例如承当民差的民户,承当军差的军户,承当造作的匠户,承当煮盐的灶户,分别归为军、民、匠、灶四籍。除了这四种基本的户籍之外,明代户籍尚有弓兵籍、铺兵籍、医籍、儒籍、商籍、官籍、先贤籍、卫籍等名色。
所有上述户籍,均属于良民的登记记录。在明代,惟有游食光棍无籍,被称为“无籍之徒”,即使地方官对他们有所登记,也是入于“弃民簿”。除此之外,诸如南京教坊司乃至各王府的乐户、绍兴惰民之类,则属于贱民,只能名落贱籍,从而体现出礼教等级制度上的良贱之别。
二、社会流动的加速——“土著人少而客居多”
明初所定十年一造版籍的制度,尽管在中后期仍然在执行,但往往流于形式,最终导致社会流动的加速,以及户籍人口的不实。
按照传统的观念,士、农、工、商四民各有定业,而后民志可定;而民志一定,则天下大治。然自明代中期以后,社会的变化已经不允许四民各安其生、各专其业。朝廷赋役的加重,农村土地兼并的加剧,已经导致传统社会统治基础的分崩离析,失去土地或者已经无法在农村存身的农民,不得不到城市中寻找新的安身立命之处。
明代中期以后,在社会各阶层中,普遍出现了人口流动的现象,其中最基本的流动形式就是游寓或寄籍。细加概括,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:
一是士人之游寓。明代士人游寓之风相当盛行,且山人、游客遍布各地,这势必带来科举考试中的“冒籍”问题。明代取士之制,从府、县考试一直到乡试,都要求士子回原籍参加考试,禁止冒籍。然而,明代中期以后,很多州县“土著人少而客居多”,这种现象的出现,无疑给科举考试中的籍贯问题带来严峻的挑战。
至于那些在科举仕进上已经失去前途的知识人,更是通过游历天下而维持自己的生计,尤以绍兴人为甚。清代因为绍兴师爷游幕天下的事实,导致民间有“麻雀、豆腐、绍兴人(到处都有)”的俗谚。然这种现象,至少在明代已初露端倪,尤其是在北京,六部书吏之职,多为绍兴人所盘踞,甚至世代承袭,进而导致在京城的郊区形成了绍兴人生活的专门社区。
二是农民之流动。根据明人何良俊的记载,在正德以前,百姓十分之一在官服役,而十分之九则在家力田。当时是四民各有定业,农民安于田地。自正德以后,由于赋税日增,徭役渐重,于是出现了农民纷纷徙业的现象。这些失地的农村劳动力,大多进城谋生,其谋生方式主... -->>
户籍登记制度的存在,对于社会稳定的积极意义毋庸置疑。不过,人们一旦受制于一纸户籍,自然就会失去选择居住权的流动自由。当社会发生巨大变迁,社会流动日趋加速的时候,户籍管控制度必然随之发生变革。
明朝人生活在一个社会转型时期,尤其是明代中期以后的社会,是以急剧变化为特征的。如果把明代的社会变迁置于“社会流动”与“都市化”的背景下加以考察,明代中后期户籍管控的松动相当明显,且可为当前户籍制度的改革提供诸多有益的借鉴。
一、户籍控制的确立:路引、户帖、黄册
大明帝国建立之后,明太祖朱元璋通过采取两大措施,加强对社会与人口的严密控制。这样做的目的,当然是为了确保大明江山的长治久安。
首先,就是“路引”制度的实施。明代的路引,说白了就是路条,大致类似于现在地方政府所开具的介绍信,以便人们外出经商、务工乃至进城探亲。朱元璋立国定策的根本宗旨,就是要让他统治下的臣民能重新安于士、农、工、商四种身份,让传统的四民各守本业,即使是医生、卜相之人,也强迫他们必须“土著”,不得远游。凡是有人无所事事而游惰好闲,或者有人移居或藏匿别处成为游民,一概将他们贬窜到边远地方。
明初颁布的具有法律性质的《大诰》,同样要求邻里之间,互相知晓各自家中的丁口多少以及所从事的职业。譬如工匠、商人外出务工、经商,无论是道途远近,还是走水路、陆路,都应该在路引上明白开明,并在外出之时,随身携带路引。众多史实已经证明,明初严厉的控制政策确实得到了很好的实施。如洪武五年(1372),曾有人因祖母生急病而外出求医,走时匆忙,忘了带路引,被常州吕城巡检司查获,拟送法司论罪。此事虽因明太祖的宽矜而免于论罪,但也从侧面反映了明初对人口的控制相当严格,人们缺乏流动的自由。至于史料所说的“夜无群饮,村无宵行”,决非夸大之词,而是明初的实录。
其次,就是户籍制度的确立。明初所定户籍制度,主要分为两大部分:一是一家一户所备的“户帖”、“户由”,相当于现在每家的户口本,由本户自己收执,早在洪武三年(1370)就已经颁行。户帖所载事项,包括户主、居住的乡贯、户等的归属(即属民户抑或军户之类)、丁口数、事产(家中拥有的房产与田地),且钤以户部半印。二是户籍,也即所谓的“黄册”,是明代国家为核实户口、征调赋役而制成的户口版籍。黄册是户帖的汇总,即10户为一甲,110户为一里,以地方府州县为统计单位,而后汇总并收藏于中央的户部。
黄册的正式颁行,则迟至洪武十四年(1381)。在这一年,明政府下令,让天下之人各以“本等名色占籍”。所谓以“本等名色占籍”,就是以业占籍,不同职业的人占有不同的户籍,对国家承担不同的差役。例如承当民差的民户,承当军差的军户,承当造作的匠户,承当煮盐的灶户,分别归为军、民、匠、灶四籍。除了这四种基本的户籍之外,明代户籍尚有弓兵籍、铺兵籍、医籍、儒籍、商籍、官籍、先贤籍、卫籍等名色。
所有上述户籍,均属于良民的登记记录。在明代,惟有游食光棍无籍,被称为“无籍之徒”,即使地方官对他们有所登记,也是入于“弃民簿”。除此之外,诸如南京教坊司乃至各王府的乐户、绍兴惰民之类,则属于贱民,只能名落贱籍,从而体现出礼教等级制度上的良贱之别。
二、社会流动的加速——“土著人少而客居多”
明初所定十年一造版籍的制度,尽管在中后期仍然在执行,但往往流于形式,最终导致社会流动的加速,以及户籍人口的不实。
按照传统的观念,士、农、工、商四民各有定业,而后民志可定;而民志一定,则天下大治。然自明代中期以后,社会的变化已经不允许四民各安其生、各专其业。朝廷赋役的加重,农村土地兼并的加剧,已经导致传统社会统治基础的分崩离析,失去土地或者已经无法在农村存身的农民,不得不到城市中寻找新的安身立命之处。
明代中期以后,在社会各阶层中,普遍出现了人口流动的现象,其中最基本的流动形式就是游寓或寄籍。细加概括,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:
一是士人之游寓。明代士人游寓之风相当盛行,且山人、游客遍布各地,这势必带来科举考试中的“冒籍”问题。明代取士之制,从府、县考试一直到乡试,都要求士子回原籍参加考试,禁止冒籍。然而,明代中期以后,很多州县“土著人少而客居多”,这种现象的出现,无疑给科举考试中的籍贯问题带来严峻的挑战。
至于那些在科举仕进上已经失去前途的知识人,更是通过游历天下而维持自己的生计,尤以绍兴人为甚。清代因为绍兴师爷游幕天下的事实,导致民间有“麻雀、豆腐、绍兴人(到处都有)”的俗谚。然这种现象,至少在明代已初露端倪,尤其是在北京,六部书吏之职,多为绍兴人所盘踞,甚至世代承袭,进而导致在京城的郊区形成了绍兴人生活的专门社区。
二是农民之流动。根据明人何良俊的记载,在正德以前,百姓十分之一在官服役,而十分之九则在家力田。当时是四民各有定业,农民安于田地。自正德以后,由于赋税日增,徭役渐重,于是出现了农民纷纷徙业的现象。这些失地的农村劳动力,大多进城谋生,其谋生方式主... -->>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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